民航局正式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民航规〔2025〕15号,编号:AC-396-05),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运行风 险,预防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
总则
·制定目的: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运行风险,预防事故。
·适用范围: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监管局,以及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
·相关定义: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事件·的定义,事件按等级分为事故和一般事件,按报告分为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
·管理职责:民航局负责全国事件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安全信息系统;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
·管理程序要求:特定类和审定类合格证持有人等需制定事件信息管理程序,指定合格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并报送信息,其他开放类合格证持有人需采取等效措施。
·报告要求: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鼓励个人通过自愿报告系统提交隐患和缺陷报告,遵循自愿、保密和非处罚原则。
事件信息报告
·紧急事件定义:包括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相撞、运输类和正常类等航空器空中相撞、坠毁、迫降、失控、刮碰障碍物、冲/偏出跑道等多种情况,以及导致人员伤亡、需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等情形。
·非紧急事件分类:分为航空器运行与维修类、机场运行类和空管保障类,涉及航空器坠毁、未获管制许可运行、跑道侵入、起火冒烟、人员影响操控、指挥控制链路失效、误入禁区、偏离航线、与地面障碍物碰撞、人员轻伤等情况。
·报告判断与处理:事件发生后,先判断是否为紧急事件,再判断是否为非紧急事件;试飞等飞行中属于科目/任务要求的情况不适用;对损伤和受伤程度暂时无法界定的,先按较严重程度报告,待确定后在续报中明确。
·紧急事件报告规定:事发相关单位应立即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监管局、地区管理局依次上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安全信息系统或综合管理平台填报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相关单位;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按其所在地确定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
·非紧急事件报告规定:事发相关单位根据业务范围确定是否填报报告表,如需填报,在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按规定填报,主报和抄报单位与紧急事件相同;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的规定同上。
·续报与调查信息上报:对已上报事件,获得新信息时及时补充填报;事件初步定性为事故的,组织调查单位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在12个月内上报最终调查信息并申请结束报告;定性为一般事件的,在10日内上报最终调查信息并申请结束;不能按时完成的,申请延期并尽快上报。
·资料保护: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护与事件有关的所有资料。
事件信息分析与应用
·信息披露限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或公开事件信息。
·安全状况评估:民航局分析事件信息评估全国总体安全状况,必要时提出管理要求和工作部署;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评估辖区安全状况,明确监管重点。
·单位自我分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应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
·信息发布原则:事件信息的发布以不影响报告积极性为原则,遵守国家和民航局规定。
·安全通告与预警:民航行政机关和运营合格证持有人根据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安全通告和预警警示工作。
附则
·相关定义解释: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一般事件、受损、人员受伤,以及运输类、正常类、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航行政机关、事发相关单位等进行定义。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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