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2年《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将某些无人机纳入出口管制范围。2015年第20号公告《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根据《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自2015年7月1日起对达到特定技术指标(即“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或者包含或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三类军民两用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2015年第31号公告《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无人机、超级计算机)》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达到特定技术指标(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或者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且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两类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同时对无人机相关的特定改装部件、发动机实施出口管制。2023年第27号公告《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023年第28号公告《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2024年第31号公告《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于公开资料,力求真实来源,谨供读者了解交流。本文内容不涉及任何保证,不应被视为投资、买卖、研究等建议。如有内容意见或者侵权,请联系本公众号处理。